关于紧急提案
《民间中药保护办法》
(拟议草案)的说明
一、本提案的必要性
起源
这一建议源于山东侯景假中药案,当时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
2023年5月14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书(2022鲁0211刑初1129号):侯远祥、侯静等六名家庭成员合计被判处有期徒刑。因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0年。 2016年,处以罚款2950万元。 由于其中有很多奇怪的东西,引起了民间中医界的不满。
真相是:侯元祥是一位祖传六代的老中医。 女儿侯静大学药学专业毕业后,与父亲一起研发治疗癌症的秘方。 多年来,她在淄博、青岛、山东等地接诊了3000多名经西方医院治疗无效的癌症患者。 ,有效率高达80%,已有300多名癌症患者实现临床治愈(生存5年以上)。 而且每个病人的收费只有1万到5万元之间,而且没有发生医疗事故和投诉。 但由于抗癌新药申报审批手续繁琐、耗时,侯先生等人急于救人,结果酿成不测之祸。 需要关注的是,自去年3月左右侯元祥家人被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后,不少不得不停药的晚期癌症患者拼命服药,有的人已经去世。 “我不是药神”事件再次上演,引起公众的不满和愤怒,产生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 有人把对民间中医的打压比作汉奸。 可见,如此重大的侵犯宪法规定的公民生命权、健康权的事件,与中医药法律法规的立法缺陷有直接关系,亟待研究处理。
无独有偶,四川绵竹于荣光案(见(诸卫监医刑[2021]7号))也引起网络震动:82岁的于荣光已免费救治超过10万人次,他还治疗西方医院无法治疗的病例。 晚期癌症及各种疑难杂症疗效显着,安全性好,用药方便,在国内外引起影响。 全国各地求药的人络绎不绝。 因此,治病救人的人被罚款、关门,造成很多病人受苦,引起极大的民怨。 ,公愤。
以上两个案例只是其中的代表。 近年来,各地民间中医被打压、勒杀的事件屡见不鲜,如浙江金华倪海清案、海南李世平案、黄海涛案、安徽陈树鹏案等。 、江苏郑军案、孙继石案等。
这说明现行中医药相关法规完全忽视了民间中医药这一群体,存在明显缺陷。 民间中医药作为中医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纳入规范化管理。 特别是假药、非法行医、非法药品等不适用于中药行业的术语和术语,需要重新解释和规定。
二、《中医药法》的立法缺陷
我们原本希望重要的《中医药法》能够保护中华民族历史悠久的民间中医药,但事与愿违,它存在重大缺陷:
首先,没有规范民间中医药的法律地位,确立民事主体资格,明确其权利和义务。
63篇文章中,只有第39条提到一句话:“民间中医药技术方法的整理、研究和运用”。
而这10条总则中却只字未提。
众所周知,几千年来,民间中医药一直是保障中华民族健康发展、统一天下的主力军。 也是当今医疗队伍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他们积累了先辈几千年的医疗实践经验、独特的中医理论、实用有效的医疗技术和方剂。 后继者不断探索、不断创新。 这些都是中华传统文化的瑰宝,立法应当予以明确和规范。
其次,套用西医管理制度不符合民间中医药的特点。
例如,《中医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私人中医执业者必须经两名以上中医师推荐才能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必须“考核合格”。 这是不合理的。
由于民间中医通常都有自己的流派,也各有所长,您如何推荐他们? 如何评价呢?
只有基于疗效和安全性,患者才能提供证明,核实真伪,并报告。 这是符合修行第一原则的恰当方法。
又如,它规定“经多年实践证明具有专业医疗技能的人员”。 在当前的行政执法和司法判决中,不少人成为非法行医违法者,受到法律制裁。 因为即使一个“真正有医术的人”没有取得行医资格,在“多年行医”过程中为胆小的病人的公共医疗做出了贡献,也会被荒唐地划为“非法行医”。 ”
因此,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必须明确民间中医医疗行为是正常的民事行为,受民法典的保护。 民间中医即使好坏,也受到法律制度的保护。 如有侵权,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民事赔偿。 如果构成医疗诈骗,将受到刑事法律制裁。
三、国际中医药形势
近年来,许多发达国家积极看待中医药,开设中医医疗机构,利用中医药防治疾病。 这受到了人民群众的欢迎,也取得了成效。 国际资本似乎也收购中药企业。 这是中医药得到新发展、受到世界人民欢迎的一件好事。
但相比之下,我国作为中医药的发源地,对中医药的支持和支持就显得相形见绌了。 尤其是正宗民间中药,立法存在重大缺陷,行政和司法腐败势力趁机打压。 ,危害人民。
为此,我们相信立法机关会认真对待上述问题,及时对民间中医药进行立法或修改。
我国一些民间中药委托法律学者共同讨论起草了《民间中药保护办法》(建议稿)。 现将其提出,并呼吁全国有资格的人大代表向人大提出提案转发,以反映我们的迫切愿望!
关于制定
关于《民间中药保护办法》的建议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间中医药历来是维护中华民族生命健康、防病治病的主力军,现在仍然是中医药服务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民间中医从事的真正具有疗效、安全可靠的医疗活动,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个体中医执业者开业、开办诊所或者进入医疗机构执业,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部门报告,并提交非临床医学资料。证明材料确实有效、安全、可靠,并经过审查。 然后才能颁发证书。
第五条 民间中医享有独立的配制药品的权利,有权依法使用传统秘方、验方。 可以自主种植药材,采集野生药材,从中药材市场采购中药材,自主加工。 鼓励民间中医药开发有效、安全、可靠、资源丰富、价廉物美的处方药,其使用权和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对个体办中医药服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调查统计辖区民间中医服务的基本情况:包括民间中医从业人员的数量、服务项目、使用什么医术和方剂、是祖传的还是自己发展起来的。自己的执业情况、疗效和安全性、服务范围和数量、是否收费和医疗费用、节省国家医疗资源多少、是否有值得推广应用的有效秘方和验方、知识产权实施情况民间中医药权益保护,民间中医药服务存在哪些问题,有哪些措施解决困难,同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要做好民间中医药工作的进展和规划中医服务等
2、在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有利于总结和研究民间中医中有效、安全的诊治技术、秘方、方剂,特别是对癌症和疑难杂症无效的疾病在医院治疗但民间中药可以有效。 要抓紧开展疗效、改善或康复的医疗技术和药方的研究和推广工作,救治更多的患者,节省更多的医疗资源。
3. 要做好中医药服务中疗效特佳、安全性好的药方知识产权保护,让知识产权权利人受益,让民间中医药瑰宝走进百姓家。国家之手,造福人类。
4. 对民间中医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并报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扩大影响。 ,
5、对民间中医有特殊疗效的民间名师,帮助其培养师徒,或开办培训班、学校,确保其传承得好,后继有人,发扬光大。实践。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管理部门增设民间中医药部门(厅、局)。 选拔德高望重、能力强的老中医担任私营中医领军人物。
7.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上述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有明确的奖惩措施。
第七条 本办法与已颁布的有关医疗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X月X日通过,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本次提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拯救民间中医药刻不容缓!
民间中医必须有合法地位!
你必须有诊断、治疗、开药、开药的合法权利!
现在请各位看到这篇文章的朋友,请全网转发!
我们也请求各地的人大代表伸出援助之手,提交给人大,拯救我们的民间中医药。
中医是我们的民族医学。
中医药是我们的国粹。
中医药是我们五千年文明最宝贵的遗产。
中医是民间传承下来的!
这个时代不能放弃中医!
朋友们,请帮助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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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民间中医同胞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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